baishazs 发表于 2009-12-6 23:01:13

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第一部分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原1+2+4合并。
2、原从3,引1。
3、原独5。
4、原从6,引3。

二、第一次意陈
1、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时间,不能确定是否为公开的文件,不能作为评价本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
2、将原1+2+4合并,克服原3不清楚的缺陷。
3、保留原独5和从6。由于对比文件1、2不能评价新颖性、创造性,故原独1与原独5共有的、作出了新颖性和创造性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头枕和颈枕”存在,因此原独1与原独5具有单一性。
4、修改后的权1、从2、权3相比于对比文件1、2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具体内容略)。
5、说明书能够支持权利要求。

三、对补充材料的意见
1、超出1个月期限,应不予考虑。
2、对比文件3为外观设计专利,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同,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理由1不成立。
3、对比文件3申请日在本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后,故不影响创造性,本实用新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3还具有气囊......等区别技术特征,故具有新颖性。(这里当时不确定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没有明确的写明,但还是说明了具有新颖性,不知道是不是会扣分......)
4、删除从4,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细2.2的要求。

四、对口审对方出席人的评价(这个没点把握,乱答的)
1、出席人应当具备代理人或律师资格。
2、应当明确二人的代理权限。
不满足以上两点不能出席口审。

第二部分

分案一:
1、一种防打鼾的枕头,包括枕头本体、音频器和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音频器连有可预设频段的比较器。
2、引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气囊式)。
3、引2,其特征在于:气囊为多个,分别与气泵连。
4、引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摇动式)。
5、引1-4中任一项,其特征在于:音频器设于枕头内部或外部。
6、一种用枕头防打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比较音频并确定是鼾声后启动止鼾装置。

分案二:
1、一种气囊式止鼾装置,.......
2、引1,其特征在于:气囊为多个,分别与气泵连。
3、引1或2,其特征在于:设有隔板。

分案三:
1、一种摇动式止鼾装置,.......

分案理由:
三案的独权无共有的“特定技术特征”,无单一性;且两种止鼾装置相比于现有止鼾装置有不同,且性能、效果明显提高,故可考虑分案申请。
案一两独权合案申请的理由:
装置与方法均具有作出了新颖性和创造性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可预设频段的比较器”,因此具有单一性,从经济原则考虑可合案申请;同时,方法保护的外延更广,可为申请人争取到更有利的保护。

phobosi 发表于 2009-12-6 23:03:12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很好很强大

小阁听雨 发表于 2009-12-6 23:04:12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你觉的能过吗?

jenniferc 发表于 2009-12-6 23:06:07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个人觉得4个小时的考试
既要答复无效,改权项,还有一些简答
还要重新撰写新的权利要求书
光做这些就很紧了
如果出考题的人还要我们去分案,也太强人所难了!

baishazs 发表于 2009-12-6 23:08:57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jenniferc wrote:
个人觉得4个小时的考试
既要答复无效,改权项,还有一些简答
还要重新撰写新的权利要求书
光做这些就很紧了
如果出考题的人还要我们去分案,也太强人所难了!

时间确实太紧,本来想多写点从属,都没时间了。(考虑到去年的答案太变态,我一条从属没写,被扣了很多分)

1122 发表于 2009-12-6 23:10:51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我和你的前一部分陈述意见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差不多是按照那个意思写的,但是第二部分我的是合案申请。

cswwsc 发表于 2009-12-6 23:12:07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对于最后一道权利要求,我的意见是:

权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音频器及枕芯,其特征在于枕芯下面还设置有于枕头晃动装置;
权2:如权1的枕头 ,其特征在于晃动装置由多个气囊组成;
权2:如权1的枕头 ,其特征在于晃动装置由地板、支架、*****等组成,********

原因,以对比文件2为现有技术,已经包括了音频器及枕芯
因为有2个实施例,故可以概括为功能+装置,将两个均含在一个权利中;

cswwsc 发表于 2009-12-6 23:13:58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对于最后一道权利要求,我的意见是:

权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音频器及枕芯,其特征在于枕芯下面还设置有于枕头晃动装置;
权2:如权1的枕头 ,其特征在于晃动装置由多个气囊组成;
权2:如权1的枕头 ,其特征在于晃动装置由地板、支架、*****等组成,********

原因,以对比文件2为现有技术,已经包括了音频器及枕芯
因为有2个实施例,故可以概括为功能+装置,将两个均含在一个权利中;

ipren 发表于 2009-12-6 23:19:11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jenniferc wrote:
个人觉得4个小时的考试
既要答复无效,改权项,还有一些简答
还要重新撰写新的权利要求书
光做这些就很紧了
如果出考题的人还要我们去分案,也太强人所难了!

不用分案,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是:声音区分器(具体名称忘记了)

brick79 发表于 2009-12-6 23:43:47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1、原1+2+4合并。
2、原从3,引1。
3、原独5。
4、原从6,引3。

124合并 应该是删除1再将24合并 因为无效中只允许先删除, 在合并的方式修改 这里的合并是将从属于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从权合并(所以权利要求5不能作为从属) 不过我也不太理解 这删除是什么意思 是完全不出现1还是其实就是合并124,
另外,我觉得24合并 并不能解决创造性的问题,因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说了不宜采用振动,但是并没有说不能 如果为了解决振动的问题,为什么就没有启示?而且说了 如果要采用震动 就会抵消振动并不是说不能所以24并不能区别对比文件1、2
我认为 应该删除1 然后合并234,主要解决了抵消的问题
独立权利要求5不能作为从属,修改方式中 并没有指出能这么修改所以我的方式是
删除5 并将从属权利要求6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因为并没有指出保护客体的问题)
再下一次答辩时,再删除组分的权利要求,因为组分并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并且具有结构的技术特征又具有组分的特征 还是不能被实用新型保护 见审查指南中)

对于第二次意见中,我觉得第一点还是针对元权利要求 并且已经超过了1个月的新理由(按照审查指南中,修改后是允许提新理由的,但是我忘了)所以当时写成由于不是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提出的所以不应采纳,并且外观设计并没有权利要求,没有描述结构特征,所以也不破坏创造性(估计答错了)
第二点 没办法 只能接受 删除组分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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