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06考题做的无效宣告的修改
原文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具有挂钩本体和突起物,所述挂钩本体具有两个夹持部以及连接所述夹持部上部的弯曲部,其中一个夹持部具有自由端,另一个夹持部具有与衣架本体相连接的连接端,在所述夹持部的相向内侧设有突起物,该挂钩挂在横杆上时,所述突起物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相接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夹持部的相向内侧各设有两个突起物。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与横杆轴线平行的方向上,所述突起物与横杆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物具有宽的宽度。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所述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所述挂钩本体宽的宽度。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物呈山脊形状。
对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删除权利要求1 ,合并权利要求4\\5,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其他从权还是照样引用.
1、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具有挂钩本体和突起物,所述挂钩本体具有两个夹持部以及连接所述夹持部上部的弯曲部,其中一个夹持部具有自由端,另一个夹持部具有与衣架本体相连接的连接端,在所述夹持部的相向内侧设有突起物,该挂钩挂在横杆上时,所述突起物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相接触, 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所述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所述挂钩本体宽的宽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夹持部的相向内侧各设有两个突起物。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与横杆轴线平行的方向上,所述突起物与横杆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物呈山脊形状。
大家看看,这样修改对吗?
实际是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5.但不能把权利要求5直接做独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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