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wind 发表于 2009-12-2 22:23:32

有关专利法第57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首先,难道不可以用产品专利直接说明侵权吗?
其次,假设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不是一家,那么是否证明这已经不是新产品了。
第三,难道说产品没有申请专利保护?

有点纳闷,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guohaibo530 发表于 2009-12-3 00:38:00

Re:有关专利法第57条

这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考虑方法发明专利很难取证。
1、如果第三方可以避开已授权的方法发明专利保护的制造方法,采用其他方法可以制造出与授权专利相同的产品,则不侵权。
2、该法条说得是“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楼上的朋友对于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还是有些误解。
3、如果产品申请专利了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85570927 发表于 2009-12-3 05:09:21

Re:有关专利法第57条

这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考虑方法发明专利很难取证。
1、如果第三方可以避开已授权的方法发明专利保护的制造方法,采用其他方法可以制造出与授权专利相同的产品,则不侵权。
2、该法条说得是“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楼上的朋友对于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还是有些误解。
3、如果产品申请专利了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楼上的高人,回答的很透彻

mwind 发表于 2009-12-3 16:52:19

Re:有关专利法第57条

谢谢,我理解你的意思。只是有些纳闷,什么情况会要用到这条。
我所想到的一种情况是:用一种新的方法生产一种新的产品,方法申请了专利,产品没有申请专利。所以,当有人也生产了该产品的时候,只能用方法专利保护,由此,用到了举证责任倒置。可问题是,他都想到了方法要申请专利,产品就没想到要申请专利吗,所以我想还有什么情况会用到。比较合理的情况。算了,好迂腐啊。当时看的时候,突然就是觉得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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