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含有软件的控制装置的专利申请的困惑
一个控制装置,含有控制程序,需要运行控制程序才能正常工作。控制装置属于硬件部分,控制程序属于软件部分。
从专利法的角度:硬件部分属于组成、构造特征描述的对象,软件部分属于方法特征描述的对象。
一件含有软件控制装置的专利申请,充分公开了装置的硬件结构,但对于控制软件只是在功能方面作了简要的说明,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仅涉及装置的硬件部分,申请文件的其它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
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说:装置的硬件结构完全可以依据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实现,但功能部分需要依据说明书描述的功能特征自行编制软件才能实现。
那么这样的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充分公开的要求?
Re:关于含有软件的控制装置的困惑
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结合现有技术能得出唯一的技术方案吗?如果是否定的,那么就没有充分公开
Re:关于含有软件的控制装置的专利申请的困惑
我觉得应该是这样的,这得看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在哪里,如果是在硬件的设置上比如连接关系等,那么只要硬件的公开充分即可,软件部分只需要采用功能性限定即可,当然,前提是功能性限定的内容是现有技术可以实现的。简单点说,比如完成反馈功能,并不需要限定是哪一种编程程序,只要能实现就行,发明点不在这。Re:关于含有软件的控制装置的专利申请的困惑
同意楼上的观点。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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