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_late 发表于 2009-11-30 18:18:17

2008-I-64题

不知为何MYSIPO这题不能发问,来这里请教讨论吧

64、针对某件发明专利,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及在其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了三份证据:X1、X2和X3,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为Y1、Y2、Y3、Y4,请求人用证据X2和X3具体说明了无效宣告理由Y1,用证据X3具体说明了无效宣告理由Y3,并认为对于无效宣告理由Y4只需要考虑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即可不需要其他证据。除此之外请求人未进行任何其他具体说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X1不予考虑
B、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理由Y2不予考虑
C、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理由Y4不予考虑
D、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主张其提出的证据X2可用于支持无效宣告理由Y4,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答案:ABD

对于D,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4章有规定:
5.2 口头审理第二阶段
...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先由无效宣告请求人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及其理由,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再由专利权人进行答辩。其后,由合议组就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确定口头审理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当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合议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所述理由或者证据是否予以考虑。

请指点!
D项说法也太绝对了,不象专代考试一贯的风格。

blueseaupc 发表于 2009-11-30 20:57:38

Re:2008-I-64题

好好看看指南吧,不要断章取义,有法可依对当事人都公平.

too_late 发表于 2009-12-1 18:19:42

Re:2008-I-64题

楼上请说的详细点儿吧,也许整体的看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内容,时间已经来不及。

刚刚还是查了书,细则66

第六十六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也仅仅是   可以不予考虑,这难道不也是有法条依据的吗?D项直接就说不考虑,还是让人不能接受。

贝利 发表于 2009-12-1 18:52:25

Re:2008-I-64题

这哪里是资格考试啊,简直就是大代理人考试的试题。

haqianmm 发表于 2009-12-1 18:55:50

Re:2008-I-64题

那个可以考虑的,指的是新增加的证据和理由属于公知常识和强补。而且仅限于这两个
选项D是新增加的理由,而且不是公知常识或者强补,不予接受是正确的。

贝利 发表于 2009-12-1 19:04:46

Re:2008-I-64题

D、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主张其提出的证据X2可用于支持无效宣告理由Y4,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依据是指南四部三章4.2-(1)

too_late 发表于 2009-12-1 19:48:34

Re:2008-I-64题

也许我有点钻牛角尖了,或者如2楼说的断章取义了。

再看审查指南四部三章4.1下面的第3段,或许能更好的解释:

4.1 审查范围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以维持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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