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ysjs 发表于 2009-11-30 18:14:46

专利标识问题

R第八十五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问:有谁知道“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先谢谢了。

混在IP 发表于 2009-12-4 02:15:08

Re:专利标识问题

这种冷门问题提得好啊,牵引我们不断学习:-)经查发现我国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还是做了不少实事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总得来看比较宽松啊,概括为就是“完整、清楚、不误导”, 当然切忌不可假冒专利啊。

深圳张蒙鼓 发表于 2009-12-8 04:31:34

各位深圳代理人请谈一谈特别申请???

发明人交纳了年费,证书费,监控费,(张蒙鼓* 一专利事物所收钱不上帐)恶意欺骗,发明人找到张所长,张所长大声叫喊着:你要专利证书吗?我可以去北京为你办理特别复审!!!!???坐飞机,坐火车,坐火箭。把专利证书给你拿过来!!!                                                                                                                     被国家专利局宣告无效,视为弃权的专利,(实用新型)还可以“特别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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