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可能后提出的实用新型申请先于发明申请授权?
甲乙做出相同的发明,甲先于乙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但之后乙提出的实用新型申请先获得了授权,应如何处理?如果是同一人将同样的发明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之后提出的实用新型申请先获得了授权,应如何处理?
Re:有没有可能后提出的实用新型申请先于发明申请授权?
我也有些迷惑在实务中怎么操作。毫无疑问,两种情况下实用新型都是可以被无效的(抵触申请),但是实务中由谁来提无效?而且即使有人提无效,在无效决定作出前对于发明申请是否按照老细则13条(新法9条?在准备考试,新法暂时从大脑中out )驳回?还是暂时中止审查?好像中止也没有这个前提。。。Re:有没有可能后提出的实用新型申请先于发明申请授权?
感觉审查指南里没有提到这样的情况啊Re:有没有可能后提出的实用新型申请先于发明申请授权?
akite wrote:我也有些迷惑在实务中怎么操作。毫无疑问,两种情况下实用新型都是可以被无效的(抵触申请),但是实务中由谁来提无效?而且即使有人提无效,在无效决定作出前对于发明申请是否按照老细则13条(新法9条?在准备考试,新法暂时从大脑中out )驳回?还是暂时中止审查?好像中止也没有这个前提。。。
实务中是这样处理的:
如果同样的发明创造,先申请发明,后申请新型。新型授权后,发明进入实审,那如果发明申请有专利性,则,授权,对在后申请的新型不予考虑。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无效掉在后申请的新型(当然,除了专利权人自己)
Re:有没有可能后提出的实用新型申请先于发明申请授权?
staroffish wrote:实务中是这样处理的:
如果同样的发明创造,先申请发明,后申请新型。新型授权后,发明进入实审,那如果发明申请有专利性,则,授权,对在后申请的新型不予考虑。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无效掉在后申请的新型(当然,除了专利权人自己)
多谢!不过这个不算重复授权吗?
Re:有没有可能后提出的实用新型申请先于发明申请授权?
akite wrote:多谢!不过这个不算重复授权吗?
算重复授权。
但是按照旧法来讲,法9条的先申请原则 高于 细则13条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当这两个法条发生冲突的时候,优先适用上位法。
新法生效后,两个原则同时并入新的法9条,在这个问题上如何适用,还要等待果汁局的内部讨论后才能给出相应的规定,由于新法只适用2009年10月1日后的申请,可能实际中遇到这一问题还需要一段时间,加之新细则的出台遥遥无期,只能等了。
Re:有没有可能后提出的实用新型申请先于发明申请授权?
akite wrote:多谢!不过这个不算重复授权吗?
当然算重复授权,所以这也是可以无效在后申请的一个原因。
因为你可以设想一下发明的实审审查员的工作程序,当他拿到案子的时候首先是去检索,而且肯定检索申请日以前的案子,在后申请是检索不到的。这不属于一般意义的漏检,因为正常的检索流程就是这样的,实际中这种漏检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审查员也是真正的人,不是所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那个假象的人,漏检当然不可避免啦。无效程序的目的之一也是防止审查的不合法性。
但我不太清楚授权前的补充检索会不会查缺补漏的检索在后的申请,因为审查指南只是提到了对于还未进入PCT国家阶段文献补充检索。没有提到楼主说的情况。据说这个问题专利局中争论也不小,可能在新指南里面会明确的加入相应的解决方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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