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85420 发表于 2009-11-28 07:57:25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一般而言,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不会出现竞合,但可能出现相互转化。例如,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所涉及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该行为就转化为冒充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所使用的杜撰的专利号,与以后他人取得的专利的专利号正巧相同,该行为就转化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因为刑法没有规定追究冒充专利的行为,那么假如 某人因“假冒他人专利”被告上法庭,其随后向专利局提无效,那么法院是否会中止审理?

staroffish 发表于 2009-11-29 01:12:04

Re: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zhang85420 wrote:
一般而言,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不会出现竞合,但可能出现相互转化。例如,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所涉及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该行为就转化为冒充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所使用的杜撰的专利号,与以后他人取得的专利的专利号正巧相同,该行为就转化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因为刑法没有规定追究冒充专利的行为,那么假如 某人因“假冒他人专利”被告上法庭,其随后向专利局提无效,那么法院是否会中止审理?


哦,我觉得这个问题要分析起来真的还挺复杂,你思考的真细,赞!

你说“因为刑法没有规定追究冒充专利的行为,那么假如 某人因“假冒他人专利”被告上法庭,其随后向专利局提无效,那么法院是否会中止审理? ”

是不是指追究假冒专利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从刑法上分析,按照以前的四要素理论,是要求该行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一致的吧?(其实按照现在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要素理论分析,分析过程也基本上是一致的)

你说的“冒充专利行为所使用的杜撰的专利号,与以后他人取得的专利的专利号正巧相同”,如果仅仅是事后客观上的巧合相同,而应该不属于假冒专利罪吧?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种行为,由于其主客观方面不一致,肯定不能将其定性为“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不属于刑法上“假冒专利罪”的范畴。

但是这种行为应当属于民法或行政法上的“假冒专利行为”。由于这种“假冒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基本相同,因此这种情况下提出无效,法院当然不用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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