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ri 发表于 2009-11-27 20:39:20

请问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

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涉及了修改权利要求书,修改权利要求符合法和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要求,但是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不具有单一性,这样修改可以吗

tenderwind 发表于 2009-11-27 21:12:38

Re:请问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

这个我觉得应该可以吧。
比如说删除独立权利要求。
剩下的两个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就没有单一性了。

小飞侠3319 发表于 2009-11-27 21:41:21

Re:请问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

sherri wrote: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不具有单一性
这肯定是不行的。
专利法规定了: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也就是说,必须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并且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才能合案申请,也就是放在同一件专利申请里。

sherri 发表于 2009-11-28 20:43:40

Re:请问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

谢谢tenderwind的解答哦O(∩_∩)O~

sherri 发表于 2009-11-28 20:50:00

Re:请问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法规定了: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也就是说,必须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并且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才能合案申请,也就是放在同一件专利申请里。

我认为这个规定是针对申请时候的专利申请文件吧。
但是在答复无效的时候有可能出现了不具有单一性的两项独立权利要求,经过修改后的这两项独立权利要求都符合新颖性和创造定的规定,那么应该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可以这样修改吧?

小飞侠3319 发表于 2009-11-28 21:28:53

Re:请问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

哈,楼主,我认为你理解有偏差。
连申请都不让申请了,
怎么可能让你在答复无效的时候保留两个不具有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呢?
(答复无效相对于申请是具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哦)

打个比方,就像商标,“天安门”都不允许做为商标使用,就更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了。(这也是一个递进的关系了)

sherri 发表于 2009-11-28 21:41:08

Re:请问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

我理解上时有有点绕不出来哦
实质审查当中缺乏单一性是明显实质性缺陷,可以导致驳回
但是缺乏单一性却不是无效的理由
那么我想如果在答复无效的时候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候,由于删除了一项独立权利要求,那么导致后两项独立权利要求缺乏了相同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那么余下的两外两个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独立权利要求难道不能要求保护码?

洛飞 发表于 2009-11-28 23:02:42

Re:请问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

  这个问题提得有点水平,因为无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者《审查指南》,找不到现成的答案。
  首先要明白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这个程序是对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裁判,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承担全面审查的职责。请求人提什么就审什么,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增加无效理由或证据。除非审不下去了,比如请求人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而经审查发现权利要求1包含了制备方法,其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没有了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这时需要依职权引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作为无效理由。所以复审委没有职责去审单一性,不要以为单一性象考试题中的例子那么简单,一般是要通过检索后才能判断出的。
  其次,单一性,不是专利能否获得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它只是从经济、检索等现实需要而设置的一项在审查程序中的硬性规定。在无效程序,无单一性不是无效的法定理由,审查单一性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无效程序中不必考虑单一性。

sherri 发表于 2009-11-29 03:23:48

Re:请问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

谢谢洛飞的回答,后来我考虑了下也咨询了别人,理解和你的一致O(∩_∩)O~

清辰 发表于 2012-11-4 13:57:37

回 洛飞 的帖子

洛飞:  这个问题提得有点水平,因为无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者《审查指南》,找不到现成的答案。
  首先要明白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这个程序是对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裁判,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承担全面审查的职责。请求人提什么就审什么,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增加无效理由或证据。 .. (2009-11-28 23:02) images/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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