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ite 发表于 2009-11-29 02:38:23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staroffish wrote:
         你的哪位老师教你“不是附条件附期限或者需审批合同,就一定是合同签字后就成立并生效”的?上述观点是从哪里来的?有什么法条依据?

   首先要给你澄清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担保法》不是一部废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废止过95年的《担保法》,尽管《担保法》中相当多的法条都被那个《担保法司法解释》和07年通过的《物权法》废掉,但那只是与之相抵触的法条不在适用而已,其它不冲突的法条还是必须要适用的。

   我帮你理顺一下法条关系吧,下述法条你逐行逐字的仔细看,我懒得标红了,看清法条的文字表述!!相信你应该能看明白。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eg.这就是一种除了附条件、附期限、效力待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之外的例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多谢指点!学艺不精,惭愧惭愧。没注意到担保法的规定,那么既然担保法有规定,质押合同就应该属于需要登记才生效的合同,登记是合同生效和质权成立共同要件,这样理解应该没问题吧?

我上一个帖子是之前发的,网络刚才坏了,好了之后我直接就发了,版主帮忙删了吧,谢谢

tongjili 发表于 2009-11-29 18:21:26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建议各位看看物权法第227条,《担保法》第79条已经被这一条废了

我爱番茄 发表于 2009-11-30 03:16:12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eg.这就是一种除了附条件、附期限、效力待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之外的例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首先谢谢akite的提醒,非科班出身看来还是思路太窄,想不到那么全面。
依照staroffish 的说法,我觉得合同还是签字成立时生效。依据是:解释最后那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还有物权法15条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teddywong 发表于 2009-11-30 08:00:53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tongjili wrote:
建议各位看看物权法第227条,《担保法》第79条已经被这一条废了

正解。
质权与质押合同要严格区分

dhb02 发表于 2009-11-30 14:31:31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大家可以看一看有关物权法的书籍,物权法是采用了德国关于质押的概念,区分债权与物权,质押合同是债权的问题,其生效一般是合同订立之日,质权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其成立是登记之日。

staroffish 发表于 2009-11-30 17:06:31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我爱番茄 wrote: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eg.这就是一种除了附条件、附期限、效力待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之外的例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首先谢谢akite的提醒,非科班出身看来还是思路太窄,想不到那么全面。
依照staroffish 的说法,我觉得合同还是签字成立时生效。依据是:解释最后那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还有物权法15条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看了这么些法条,你还读不出来意思吗?非要把话说到完全的大白话地步吗???

饭做好了不能自己吃,一定要喂您,您才肯吃吗?

质押分两种,一种是权利质,一种是动产质;权利质分为:以知识产权出质,或者以股票等有价证券出质 等几种情况。

动产质押合同,当然是自订立之日,成立并生效。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登记之日生效。

楼上几位的回帖,我真的无语了;法条摆那里,说理这么明确,还能跟出这种回帖,服了~~~~~^_^

forest1214 发表于 2009-11-30 17:43:09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质押合同是在双方签字时成立并生效,而质权是在双方到国家专利局相关部门登记是产生。如果在办理登记前双方产生纠纷,质权人可以请求出质人依据质押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或者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但是,此时,质权人由于还没有取得质权,不能够行使质权。合同生效仅仅是给合同义务人设定了一个负担行为,而质权的转移则是合同义务人的处分行为。这两个是不一样的。我国担保法相对于物权法来说是旧法,根据法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就某一问题规定不一样的应首先适用新法的相应规定。如果新法没有相应规定是仍然使用旧法的规定。不好意思,也不知道我说的是否清楚。不对各位请指正。个人观点,仅作讨论参考,不能作为判断对错的依据。

少用的 发表于 2009-11-30 17:44:52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不要争
按质押登记条例走
否则你会死的很惨
出题的老师根本不关心物权法有没有规定

sherry2009 发表于 2009-11-30 17:52:50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知识产权法可以按照特殊法考虑,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少用的 发表于 2009-11-30 18:00:34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那个条例充其量就是个行政法规
怎敢跟上位法相抵触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是针对“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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