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07年卷一第82题
82、甲公司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在该专利权保护期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了与其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经调查得知,乙公司在广州市制造该产品,在杭州市的某报纸上发布了有关销售该产品的广告。此后,甲公司在深圳市购买到了该产品,并发现有人在福州市购买该产品用于出口。请据此判断,如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在何地人民法院起诉?
A.广州市
B.杭州市
C.深圳市
D.福州市
答案ACD
我的疑问是题目中只说明了乙有制造和许诺销售行为,并没有说乙还有销售行为,假设在深圳和福州销售的侵权产品不是乙所为,那甲还能在深圳或福州起诉乙吗?
管辖原则中的侵权行为地是不是指侵权行为地法院都可受理国内的被告?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法院有管辖权;当共同起诉制造者与销售者的,销售地法院才有管辖权。
本题的问题显然是甲只对乙起诉.................
Re:请教07年卷一第82题
我觉得你提的问题很好。我的理解是,题干中提到的都是“该产品”,这就暗含了甲有证据证明是乙生产的产品。如果甲提供了表明销售地的产品是乙生产的证据,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销售地法院就受理。反过来说,即使销售地的产品是乙生产的,甲没有证据的话也没办法起诉乙。当然,题目涉及的是纯理论问题,不涉及实务操作。如果你的疑问中不涉及我上面提到的证据问题,而是纯粹从理论上来讲,基于以上所述我认为不可以。因为,虽然大家都侵权了,但你要告的侵权行为和我没有丝毫关系,当然就不能以你要告的侵权行为为理由来起诉我。
关于你的第2问,我认为是题目出的不严谨。出题者本意可能是暗含了做为共同被告的情况吧。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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