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问题。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难道专利权人只能对自己的专利请求宣告部分无效?
Re:问个“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问题。
这个问题好像总是存在,我被害苦了,现在终于明白点了,你可以这么理解: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或者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但是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但是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Re:问个“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问题。
换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个人见解,如有雷同,实属巧合!《审查指南》中指出,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的是:“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也就是说以下这三种情况不予受理:
1.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
3.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相反,也就是说,这几种情况能受理:
1、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2、在满足1的基础上,所提交的证据应该是公开出版物;
3、在专利权人在提出无效时,应该是专利权所有专利权人。
Re:问个“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问题。
各位想的太辛苦了!一句话:专利权人欲请求宣告自己的专利无效的,部分无效、公开出版物、全体专利权人,三者缺一不可,缺一专利复审委不予受理。当然主体资格自然是要满足的。
Re:问个“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问题。
我以前都理解反了。晕倒。Re:问个“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问题。
能让这么多人每年都理解反,这个条文规定的不一般啊。无语。我也是这么多受害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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