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如何进行对比?
是否只需要证明,与权利要求相关的那部分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例如,甲实施的技术包括A,B,C,乙告甲侵权,而乙依据的权利要求仅涉及A,这种情况下,甲是否只需证明A属于现有技术,而对于B,C则没有必要举证呢?
当然,A,B,C是彼此相关的,而不是独立分割的。
Re:现有技术抗辩如何进行对比?
一定要明晰利用现有技术进行不侵权抗辩涉及三个客体:现有技术、疑似侵权产品、目标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利用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应该将现有技术和疑似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如果相同或者等同,抗辩成立。
Re:现有技术抗辩如何进行对比?
aabbcc wrote:是否只需要证明,与权利要求相关的那部分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例如,甲实施的技术包括A,B,C,乙告甲侵权,而乙依据的权利要求仅涉及A,这种情况下,甲是否只需证明A属于现有技术,而对于B,C则没有必要举证呢?
当然,A,B,C是彼此相关的,而不是独立分割的。
就LZ描述的情况,个人认为两种举证方式都可以。
现行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行专利法第11条规定“实施”包括制造、使用...等行为。
如果只证明A属于现有技术甲的实施行为可认为实施(“使用”了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证明了A+B+C合成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甲的实施行为可认为实施(“制造”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
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观点,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