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卷四78题
下述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审查员这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只对A选项有疑问:
A针对同一专利权存在多个无效宣告请求时,合议组有权应当尽可能合案审查。(《审查指南》4-3-4.5规定)
杨立答案未选该选项,为什么不选呢?
Re:2004年卷四78题
指南中说,(1)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在于“合案审查”与“合并口头审理”的区别。口头审理只是审查的一部分,而且4.4.2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可能没有。
合并口头审理的目的在于:\"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负担,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案件合并审理。\"而且由“合并审理的各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不得相互组合使用”可知,除口头审理外,其它审理程序没必要合并。口审以外进行分开审理,有利于避免各种证据对复审委员的审查产生交互影响。
Re:2004年卷四78题
谢谢,您真是我的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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