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卷三第21题
以下关于分案申请的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共同专利申请人之一
B分案申请本身可以再分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
C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可以是原申请的说明书
D分案申请不得增加所要保护发明的技术特征,但可以减少其技术特征
杨立答案AD
A:“可以”,应该是正确的,不应该选
大家觉得?
Re:2002年卷三第21题
不可以,见指南一.一5.1.1如果申请人不同,需要权利转移证明材料,为变更后的申请人,仍然应该是全部申请人。
另外,你贴的其它两个题我也看了,我认为是题目出的不严谨。这两年出题水平比以前有提高。把问题弄清楚就是了。
Re:2002年卷三第21题
《审查指南》1-1-5.1.1:”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你说的”为变更后的申请人,仍然应该是全部申请人。“我不理解,变更了,怎么还和前面一样
Re:2002年卷三第21题
不是说和前面一样,是说仍然为全部申请人。变更后,原申请人已经不是申请人了。Re:2002年卷三第21题
我还是没搞懂Re:2002年卷三第21题
例如; 原申请的申请人A、B、CA、B转让其权利给C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为C,可否?
Re:2002年卷三第21题
可以。这时,申请人只有C,共同申请人的基础就不存在了。注意,此时,A,B已经不是申请人,当然不能算作共同申请人了,AB只是原申请人而已。假设,原申请人ABC,变更为BC,此时的共同申请人为BC,而不是ABC,分案只能为BC(全部申请人),而不能为B或C
Re:2002年卷三第21题
谢谢,我明白了,语文上的问题Re:2002年卷三第21题
D 为什么是错误的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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