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你等到我心痛 发表于 2009-11-25 00:20:04

专利授权通知已发 没到2个月办理手续 这一段时间可以分案吗?

如果一个专利授权通知已发,但没到2个月办理手续的时候,这样的申请可以被要求优先权吗?

haqianmm 发表于 2009-11-25 00:47:50

Re:书越看越糊涂 ,请教

可以

fevernova 发表于 2009-11-25 01:06:26

Re:书越看越糊涂 ,请教

等你等到我心痛 wrote:
如果一个专利授权通知已发,但没到2个月办理手续的时候,这样的申请可以被要求优先权吗?

如果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已经授权,就不可以再要求该申请的优先权;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则可以。

在现行指南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此次指南送审稿中有上述明确规定(《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2.1)。而且指南这部分的修改内容还可能与我的一次行政复议直接相关,我复议的情况是,在先申请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未授权公告时,申请人提出了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新申请,被专利局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想得到优先权,委托我们复议。但复议结果是维持原决定,理由是不能单抠字眼了,专利局的工作协调和进度需要时间了之类的。我认为复议决定的理由缺乏说服力,但申请人放弃了行政诉讼。

下面,我顺便贴出我的复议请求书,请大家进行评议和指导。

申请人申请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8日针对本申请(申请号:200820000000.3,申请日:2008年1月10日,名称:XXXX)下发的《优先权请求审查通知书》中所作出的“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决定,恢复本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并且退回已经缴纳的与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专利权有关的费用。附件1是所述《优先权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复印件,请参考。

申请人申请撤销上述决定的理由是:做出上述决定的依据——“该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的主题已被授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存在,事实上,在本申请提出申请之日,在先申请还未被授予专利权,下面对此事实进行详细陈述。

在先申请是申请号为200720000000.4、申请日为2007年4月13日的中国专利申请,这些信息未记载于所述《优先权请求审查通知书》中,请贵处对这些信息予以核实,现附上记载有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复印件(附件2),以供参考。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中记载的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15日,而且明确说明“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详见附件3之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也就是说,在先申请于2008年1月15日被授予专利权。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1月10日,请参考附件4之《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由以上所述可知,在先申请于2008年1月15日被授予专利权,而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1月10日,所以,在本申请提出申请之日,在先申请还未被授予专利权,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情形之(二)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因此本申请应该获得本国优先权。

另外,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2.1项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款做了更详细的说明,在该项的最后一段做了如下记述:“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只要优先权的要求符合规定,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退回已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专利局收到退回的通知书后应当将申请人已缴纳的有关费用退回。”上面已经论述了本申请的优先权的要求符合规定,所以专利局应该按照《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对本申请进行处理,在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申请人要求恢复本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并退回已经缴纳的与在先申请的专利权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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