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zelmoqi 发表于 2009-11-24 06:33:58

由2000年卷四第75题引起的一点思考,请帮助解答

如果甲在无效程序中答复意见时,是否还可以选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而保持发明专利?

(2000年卷四第75题)某甲于1999年1月1日递交了一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1),随后,又于同年2月1日递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2),申请2的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的内容都与申请1完全相同,申请1于2000年8月1日被授权公开(专利1)。在对申请2进行审查时,申请1尚未公开,审查员未发现驳回理由,于是申请2也获得授权(专利2)。某乙想请求宣告专利2无效,向你咨询,下面四个大答复,那些是正确的?
A.依据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专利1构成专利2的抵触申请,可以请求宣告专利2的专利权无效
B.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可以请求宣告专利2无效
C.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建议,要求甲在两项专利权之间进行选择,放弃其中之一
D.不能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宣告专利2无效,因为专利1和专利2的专利权人都是甲
正确答案:B

staroffish 发表于 2009-11-24 06:49:49

Re:由2000年卷四第75题引起的一点思考,请帮助解答

参见下面的帖子: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281654&sty=1

hazelmoqi 发表于 2009-11-25 04:34:21

Re:由2000年卷四第75题引起的一点思考,请帮助解答

我想问的是 如果甲在无效程序中答复意见时,是否还可以选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而保持发明专利?

hazelmoqi 发表于 2009-11-26 00:03:09

Re:由2000年卷四第75题引起的一点思考,请帮助解答

请帮助解答

fevernova 发表于 2009-11-26 00:38:57

Re:由2000年卷四第75题引起的一点思考,请帮助解答

在旧法里,存在疑问。由于旧法中本人的申请不构成抵触申请,所以只能依据细则13.1宣告专利2无效。但实际操作时可能不会允许专利权人做这样的选择,因为无效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2无效,有合法的理由——细则13.1,且造成违反细则13.1的情况是由授予专利权2造成的,而不是授予专利权1造成的,所以,复审委没有理由不支持无效请求人的请求而允许专利权人做出选择。

这个问题在新法里已经得到了解决。新法里,本人的申请也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直接依据法22.2无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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