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offish 发表于 2009-11-24 02:54:13

Re: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允许?

洛飞 wrote:
  fevernova 君是位很喜欢思考的人,我们在论坛上也有过几次照面了啊。你看你又引出了Staroffish先生的不向一般人透露的密招。在Staroffish先生(其实我应该称老师,通过论坛他指点我良多,但在这里也不便套亲近)上传的几篇关于优先权论文里,其中有一篇是专门论述要求本国优先权时要注意的不利后果的。
    关于要求优先权,在我脑海里可从来没把它和一件申请联系在一起,始终是与主题联系在一起。关于细则33条3款说到的在先申请视撤,读了好多遍都是没理会其中奥妙,直到读了Staroffish先生上传的那篇论文。


fevernova wrote:
我们还要共同努力,从Staroffish那里讨教来更多知识才好。


汗颜~~~~

有些话确实也不便多说,但是我本人确实是在相互讨论中提高了自己的知识贯穿能力和对实践操作的把握。

如果把专利领域的工作人员比作大夫,那一些质量很高的问题就像是“疑难杂症”,是很难得的,对于这些“疑难杂症”的学习,探讨,才能进一步提高。

记得国外好像有一句俗语:“律师是在法律的疑难杂症中得到提高”,相互学习,其实自己的收获是很多很多的。

很高兴能和包括您在内的几位朋友探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这对我本身就是一种提高。

fevernova 发表于 2009-11-24 08:15:56

Re: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允许?

staroffish wrote:
汗颜~~~~

有些话确实也不便多说,但是我本人确实是在相互讨论中提高了自己的知识贯穿能力和对实践操作的把握。

如果把专利领域的工作人员比作大夫,那一些质量很高的问题就像是“疑难杂症”,是很难得的,对于这些“疑难杂症”的学习,探讨,才能进一步提高。

记得国外好像有一句俗语:“律师是在法律的疑难杂症中得到提高”,相互学习,其实自己的收获是很多很多的。

很高兴能和包括您在内的几位朋友探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这对我本身就是一种提高。


这里的确是个很好的平台,在这里能够单纯的深入的讨论问题,很难得,相信和您讨论问题的人也都会有收获。

洛飞都称您为老师了,您自己也说要给别人讲课,再加上您广博的知识,使我对您的身份产生了好奇,猜测一下吧。是不是由审查员转做代理人的?如果不想说这些,无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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