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允许?
如果在先申请x1包含两个技术方案A和B,而在后申请x2包含两个技术方案B和C,要求x1中B的部分优先权;在后x3包含C和D,要求x2中C的部分优先权;在后x4包含D和E,又要求x3中D的优先权……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可以?
x2中B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x1的申请日),C的申请日为x2的申请日?……x4中D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x3的申请日),E的申请日为x4的申请日?
Re: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允许?
hazelmoqi wrote:如果在先申请x1包含两个技术方案A和B,而在后申请x2包含两个技术方案B和C,要求x1中B的部分优先权;在后x3包含C和D,要求x2中C的部分优先权;在后x4包含D和E,又要求x3中D的优先权……
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可以?
x2中B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x1的申请日),C的申请日为x2的申请日?……x4中D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x3的申请日),E的申请日为x4的申请日?
可以,没有问题,很多日本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就是这么干的
Re: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允许?
那申请日是两个技术方案分别以不同日期起算?Re: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允许?
hazelmoqi wrote:如果在先申请x1包含两个技术方案A和B,而在后申请x2包含两个技术方案B和C,要求x1中B的部分优先权;在后x3包含C和D,要求x2中C的部分优先权;在后x4包含D和E,又要求x3中D的优先权……
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可以?
x2中B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x1的申请日),C的申请日为x2的申请日?……x4中D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x3的申请日),E的申请日为x4的申请日?
说法有点欠妥,法28条所说的申请日是不变的,这样说可能准确一点:
X2中B的优先权日为X1的申请日,X3中C的优先日为X2的申请日……
优先权日只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点,象这种情况,审查时两个技术方案分别以不同的时间点去检索对比文件。
Re: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允许?
hazelmoqi wrote:那申请日是两个技术方案分别以不同日期起算?
这里的申请日有两种:
1、整个专利申请文件的申请日,是以最早的优先权日计算;(法28,42条规定的申请日除外)
2、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是以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技术方案分别享受的优先权日判断的;极端情况下,可能各个不同的技术方案分别享有不同的优先权日。
Re: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允许?
staroffish wrote:这里的申请日有两种:
1、整个专利申请文件的申请日,是以最早的优先权日计算;(法28,42条规定的申请日除外)
2、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是以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技术方案分别享受的优先权日判断的;极端情况下,可能各个不同的技术方案分别享有不同的优先权日。
全面!有时想到是那么个意思却不能准确表达,还是小学语文功底没打好!
对第1点,还可更准确的表达:
1、整个专利申请文件的申请日,是以最早的优先权日计算;(按法28条所说的申请日计算期限的除外,如法30条、细则25条的中未注明的申请日、细则31条2款、细则第92条中的申请日等等)
Re: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允许?
staroffish wrote:可以,没有问题,很多日本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就是这么干的
这样比较合理。依据是不是细则33.2中的三种情况针对的是“在先申请的主题”而不是“在先申请”?有没有更详细的依据来佐证?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视撤是针对整个申请吧?
细则33.2…………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Re: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允许?
fevernova wrote:这样比较合理。依据是不是细则33.2中的三种情况针对的是“在先申请的主题”而不是“在先申请”?有没有更详细的依据来佐证?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视撤是针对整个申请吧?
细则33.2…………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你说的对,关于这样要求优先权的依据,指南中好像写的挺清楚的。我现在在外面,手头没有书籍,我记得好像是写的比较详细。
在先申请的视撤是对整个申请。并且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视撤后即使申请案卷进入实审后,实审员认为该申请不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针对在先申请的视撤也不能得到恢复,并且没有任何司法、行政救济的途径。
所以我以前讲课的时候都是这么讲的:“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先将在先申请文件抄上去,再添东西,切忌不能删除在先申请中的任何内容。。。。。”哈哈哈,一一般人我不告诉他^_^
Re: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允许?
fevernova wrote:这样比较合理。依据是不是细则33.2中的三种情况针对的是“在先申请的主题”而不是“在先申请”?有没有更详细的依据来佐证?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视撤是针对整个申请吧?
细则33.2…………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fevernova 君是位很喜欢思考的人,我们在论坛上也有过几次照面了啊。你看你又引出了Staroffish先生的不向一般人透露的密招。在Staroffish先生(其实我应该称老师,通过论坛他指点我良多,但在这里也不便套亲近)上传的几篇关于优先权论文里,其中有一篇是专门论述要求本国优先权时要注意的不利后果的。
关于要求优先权,在我脑海里可从来没把它和一件申请联系在一起,始终是与主题联系在一起。关于细则33条3款说到的在先申请视撤,读了好多遍都是没理会其中奥妙,直到读了Staroffish先生上传的那篇论文。
Re:这样要求优先权,是否允许?
洛飞 wrote:fevernova 君是位很喜欢思考的人,我们在论坛上也有过几次照面了啊。你看你又引出了Staroffish先生的不向一般人透露的密招。在Staroffish先生(其实我应该称老师,通过论坛他指点我良多,但在这里也不便套亲近)上传的几篇关于优先权论文里,其中有一篇是专门论述要求本国优先权时要注意的不利后果的。
关于要求优先权,在我脑海里可从来没把它和一件申请联系在一起,始终是与主题联系在一起。关于细则33条3款说到的在先申请视撤,读了好多遍都是没理会其中奥妙,直到读了Staroffish先生上传的那篇论文。
我们还要共同努力,从Staroffish那里讨教来更多知识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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