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修改时,在“背景技术”中加入对现有技术的引证文字,也是超范围吗?
主动修改时,对技术方案加入新内容是不可以的,那么我的问题是:在“背景技术”中加入对现有技术的引证文字,是否会被审查员认为是超范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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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问题一个,对D有些不解:
以下关于说明书附图的哪些观点是错误的?(2002年试卷四第40题)
A.可以在一页纸上绘制多幅附图
B.为了清楚、形象地说明附图内容,可以递交彩色说明书附图
C.可以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并且可以将其补充到说明书文字部分中
D.可以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涉及背景技术的附图
参考答案:B D
考点:说明书附图
详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3说明书附图:“说明书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不得着色和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选项D修改超出原说明书的范围。选项C正确,未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所以正确答案为BD。
Re:主动修改时
审查指南原文如下: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我建议02年04年的题目没有必要太用心。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问题吧
看看06~08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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