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08卷二61题和06卷二12题?急
08年真题解析给出的答案是BD,但果汁局网站上的答案是B.而且那个解析说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和核准注册之日是同一日。
不是我太笨就是有人胡说。
Re:请教08卷二61题和06卷二12题?急
商标法第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应该分两种情形理解:
1、公告期间无异议,期满日=核准注册日=公告日
2、公告期间有异议,但不成立,这种情形下核准注册日一般要晚于期满日,第34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也是出于公平考虑,要不然写上这一款干什么。
所以说,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只有一个,那就是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
Re:请教08卷二61题和06卷二12题?急
我觉得两年的答案都对。理由如下:1、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所有的商标专用权均从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2、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是针对第一款的前提下而言的,第一款规定的是裁定后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在此前提下,核准注册必须要等到三个月公告期满,才能起算。
3、如果起诉,法院判决时间已超出了3个月,必然要按核准注册时间来确定,由于题目中没有给定时否起诉,所以两个起算时间都是可能的。
Re:请教08卷二61题和06卷二12题?急
问题很尖锐,就是越看越糊涂!考试的时候到底选啥呀?Re:请教08卷二61题和06卷二12题?急
以果汁局给的答案为准啊~Re:请教08卷二61题和06卷二12题?急
主要涉及概念的对比:权利生效的时间点VS权利保护期间的起算点
1,专利权自授权公告日生效,该日不是保护期间的起算,专利权保护期自实际申请日起算,早于公告日。
2,商标权保护期自核准注册日起算,该日一般情况下是权利的生效日,但在商标经异议驳回后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商标法规定初步公告三个月期满为权利的生效日(取得商标专用权),该日早于核准注册日。
总结: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同,专利权的生效日一定晚于其保护期的起算日,而商标权的生效日可能早于或者等于保护期的起算日。无论如何,保护期起算日只是为了确定保护期的长短,只有权利生效日才是权利可以受到保护的起算点。
结合以上分析,可知:
两题答案分别为B和AB。在有异议且被驳回的情况下,权利的生效日为公告三个月满,这种情况下,由于核准注册日在后,商标权的有效期就超过了10年。
还有最后一点不满:
取得商标专用权=权利的生效?
通过上述分析,起码立法机关是这么想的。
本人觉得
取得权利也可以=权利从啥时候开始保护。
当然了,习惯上还是理解为取得权利=权利生效吧
Re:请教08卷二61题和06卷二12题?急
qiqi040930 wrote:我觉得两年的答案都对。理由如下:
1、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所有的商标专用权均从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2、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是针对第一款的前提下而言的,第一款规定的是裁定后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在此前提下,核准注册必须要等到三个月公告期满,才能起算。
3、如果起诉,法院判决时间已超出了3个月,必然要按核准注册时间来确定,由于题目中没有给定时否起诉,所以两个起算时间都是可能的。
本来看了这个解析我觉得说的很对。但是又看了看题干,觉得08年的答案还是不对,因为08年的题干说的就是34条3款的情形,答案应该是B。其实我自己作真题练习的时侯反而选的是BD。对于这样的考试只能无语.....经不起推敲。
Re:请教08卷二61题和06卷二12题?急
61题D项应该不是答案。先谈谈为什么规定商标法第34条第3款的原因。01年修改之前的商标法只规定了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在实践过程中,有人能过异议的手段拖延时间,恶意造成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01年修正的时候通过规定第34条第3款堵住了这种漏洞。根据01年商标法,恶意异议人即使走完商标法规定的所有程序,造成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公告后远远超过3个月而不能核准注册,如果最终认定异议不成立,申请人还是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享有,恶意异议人想通过异议拖延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时间就落空了。
从上可知: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通常不可能与核准注册之日相同,法条司出的试题解析说“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是同一日期”应该是误解,除非有解释说这种情况下“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或视作是“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但是我没有找到这样的解释。
Re:请教08卷二61题和06卷二12题?急
如果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就享有专有权,万一最终认定异议成立,那不是要浪费很多财力物力?Re:请教08卷二61题和06卷二12题?急
gthinker wrote:61题D项应该不是答案。
先谈谈为什么规定商标法第34条第3款的原因。01年修改之前的商标法只规定了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在实践过程中,有人能过异议的手段拖延时间,恶意造成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01年修正的时候通过规定第34条第3款堵住了这种漏洞。根据01年商标法,恶意异议人即使走完商标法规定的所有程序,造成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公告后远远超过3个月而不能核准注册,如果最终认定异议不成立,申请人还是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享有,恶意异议人想通过异议拖延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时间就落空了。
从上可知: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通常不可能与核准注册之日相同,法条司出的试题解析说“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是同一日期”应该是误解,除非有解释说这种情况下“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或视作是“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但是我没有找到这样的解释。
我同意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