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申请文件的补正修改问题
请教专业人士:专利法第33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问题一:所述的修改,除了主动修改、针对补正或审查意见的修改、针对驳回的修改、针对复审的修改、针对无效宣告的修改外还有哪些阶段可修改?
问题二:专利法第33条所述的记载范围与权利保护范围是否一致?倘若不一致,那么是否可以在记载的范围内而超权利保护范围进行修改?倘若可以超权利保护范围(但在记载范围内),那么那些阶段的修改可以超权利保护范围?
谢谢!
Re:关于专利申请文件的补正修改问题
1、有一个贴子在讨论分案申请超范围能不能以不符合法33条进行无效,地址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279961&tpg=1&ppg=1&sty=1&age=0#279961,请自己判断,不知是否还有其它;LZ所说的针对驳回的修改是指提复审请求时的修改吧。2、主动修改可以在记载的范围内而超出权利要求的范围,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在指南里规定的比较暧昧,没有明确说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的范围,根据列举的情况看,基本原则是不能超,不知道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超。指南中说,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范围,但说的是通常情况。无效不能超原权利要求,没有疑问。
Re:关于专利申请文件的补正修改问题
推荐一个帖子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279309&tpg=1&ppg=1&sty=1#280820Re:关于专利申请文件的补正修改问题
很专业。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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