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甲外壳 发表于 2009-11-18 18:14:24

tbett 发表于 2009-11-18 21:51:59

Re:关于相关法的两个问题

1、质押是交付质权人占有,而不是所有,因此出质不是转让。

2、对于解释13中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主要是首先考虑管辖权问题吧,就是当不符合代位权条件时,想起诉的话就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抵押或质押合同是双方选择的一种方式,财产是否转移不能改变担保方式。动产也可以抵押,是不是让抵押权人保管应该是双方约定的?在受偿时,质押的效力优于抵押。

不知正确否。

马甲外壳 发表于 2009-11-18 22:40:40

tbett 发表于 2009-11-18 23:54:19

Re:关于相关法的两个问题

谢谢您的回答,还想进一步讨论如下:
1、可能我没说清楚,我是指,如果专利权抵资入股后,算不算专利权的一次转让。在
08年的考题中,有一题大意如下,甲将专利出资入股但没有登记,而后转让给乙并进行登记,则该专利权归乙所有,因为甲没有登记。但如果甲在入股后要进行登记的话,是登记为转让还是?登记后该专利权归入股的公司所有,还是仍然归甲所有?

应该不算转让。入股登记,权利人没有做变更,依然属于甲。

2. 如果不符合代位权条件,则必然不能形式代位权,又怎么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呢?

我的理解是:债权人起诉的权利自由,愿意起诉谁就起诉谁,但是在不符合代位权情况下的起诉,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即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由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决定受理与否。

3. 估计可以理解为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保管,感谢您的回答!

马甲外壳 发表于 2009-11-19 00: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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