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的区别
怎么没人继续关注这个话题了……Re: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的区别
区分几个时间节点:完成发明创造之日,申请日,授权日1.申请专利的权利:从完成发明创造之日至申请日
2.专利申请权:从申请日至授权日
3.专利权:从授权日到专利权截止日(当然,获得授权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
Re: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的区别
loganwfp wrote:区分几个时间节点:完成发明创造之日,申请日,授权日
1.申请专利的权利:从完成发明创造之日至申请日
2.专利申请权:从申请日至授权日
3.专利权:从授权日到专利权截止日(当然,获得授权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
这么说,根据合同法340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只赋予了发明人或设计人,没有说这个权利可以转让,因此主贴里那道题是不能选B的。我这样理解对吧?
Re: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的区别
bloodstone wrote:但是《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似乎没区分这两个概念啊
按照专利法第六条和第十条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的不同含义(参见《新专利法详解》),合同法上述条款的概念有混淆之嫌。
《新专利法详解》38页上的内容:
本条(第十条)所称“专利申请权” ,不同于本法第六条所称的“申请专利的权利”。本条所称“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以后,对该“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即对该专利申请的所有权。对这种权利的转让,应当履行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手续。本法第六条所称“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在发明创造作出以后,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转让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程序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无需履行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手续。
这也解答了LS的问题。
Re: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的区别
helz_heq wrote:按照专利法第六条和第十条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的不同含义(参见《新专利法详解》),合同法上述条款的概念有混淆之嫌。
《新专利法详解》38页上的内容:
本条(第十条)所称“专利申请权” ,不同于本法第六条所称的“申请专利的权利”。本条所称“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以后,对该“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即对该专利申请的所有权。对这种权利的转让,应当履行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手续。本法第六条所称“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在发明创造作出以后,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转让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程序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无需履行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手续。
这也解答了LS的问题。
谢谢!
不过这让我想到了另一道历年真题
20.以下有关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4年试卷一第12题)
A.由多人共同作出的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该多人共有,他们不得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只属于其中某一个人
B.某设计院受一家企业的委托设计出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企业支付了高额设计费,就该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委托方
C.张某研制出一种新产品,他不愿意申请专利,而将该技术转让给了一家企业。该企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出具双方签署的权利转让合同,否则无权申请
D.钱某临时借调到某研究所工作,在执行该所交付的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参考答案:D
解析中在评论选项C时,引用了合同法第340条,应该如何理解呢?
是不是可以参考《审查指南》4.1.3.1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
因而C中情形不需要提交证明。
Re: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的区别
bloodstone wrote:谢谢!
不过这让我想到了另一道历年真题
20.以下有关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4年试卷一第12题)
A.由多人共同作出的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该多人共有,他们不得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只属于其中某一个人
B.某设计院受一家企业的委托设计出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企业支付了高额设计费,就该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委托方
C.张某研制出一种新产品,他不愿意申请专利,而将该技术转让给了一家企业。该企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出具双方签署的权利转让合同,否则无权申请
D.钱某临时借调到某研究所工作,在执行该所交付的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参考答案:D
解析中在评论选项C时,引用了合同法第340条,应该如何理解呢?
是不是可以参考《审查指南》4.1.3.1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
因而C中情形不需要提交证明。
不选C也符合《新专利法详解》38页上的“本法第六条所称“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在发明创造作出以后,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转让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程序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无需履行本条(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手续”的说法。
Re: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的区别
helz_heq wrote:不选C也符合《新专利法详解》38页上的“本法第六条所称“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在发明创造作出以后,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转让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程序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无需履行本条(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手续”的说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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