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eboy 发表于 2009-11-17 01:14:39

关于著作权中的播放者权利的疑问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疑问:根据第四十五条,电台只要播放著作权人的电影,就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即使是已发表的也要,这个第四十二条有点矛盾啊。。。

akite 发表于 2009-11-17 03:56:08

Re:关于著作权中的播放者权利的疑问

45条可以理解为42条的下位法条,对42条作出进一步规定,并没有与42条实质上相抵触。
其实通读著作权法你就会发现,对影像作品的保护要远远大于声音作品的保护,掌握这个原则,就不用太死记法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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