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一性的问题
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6章例12权利要求1:一种制造方法,包括步骤A和B。
权利要求2:为实施步骤A而专门设计的设备。
权利要求3:为实施步骤B而专门设计的设备。
没有检索到任何与权利要求1方法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
说明:步骤A和B分别为两个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2或者权利要求1与3之间有单一性。权利要求2与3之间由于不存在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没有单一性。
问题:这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吗?能够合案申请吗?
Re:有关单一性的问题
没有单一性,即不能啦Re:有关单一性的问题
2和3没有单一性,所以不能合案申请Re:有关单一性的问题
但权利要求2和3所保护的设备都是专为实施权利要求1所述制造方法的步骤A和B而设计的..想必应该是一个整体的发明构思才对呀??...Re:有关单一性的问题
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合案申请,因为权2和权3都与权1属于同一发明构思,有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且权1有新颖性创造性。那么权2和权3之间应当也被认为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因为两者都要求保护专用于权1的方法的设备。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