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cacolakobe 发表于 2009-11-13 01:53:46

细则 117条

视为撤回 、撤回、驳回的保留2年,放弃 、宣告无效等保留3年。
可是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6.1节为啥规定上述两个期限分别为3年和5年?
还是有什么新规定?高人请来。

lruirui1314 发表于 2009-11-13 03:41:17

Re:细则 117条

沙发。我先帮你顶一下吧,这个问题我仔细看了一下,也想不太明白。

mashifei 发表于 2009-11-13 16:11:10

Re:细则 117条

别纠结了,考的可能不大。

asun_su 发表于 2009-11-13 16:48:05

Re:细则 117条

我也有此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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