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ma 发表于 2009-11-12 19:37:25

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存在一个疑问

请问: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申请人增加或减少时,都要提供转让证明吗?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09-11-15 08:02:15

Re: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存在一个疑问

mark

akite 发表于 2009-11-15 17:55:19

Re: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存在一个疑问

是的,必须完全相同,否则需要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名转让优先权。原因是要求本国优先权后在先申请视撤且不能恢复,所以需要在先申请的每一个申请人明示同意此权利变更。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09-11-18 11:04:07

Re: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存在一个疑问

akite wrote:
是的,必须完全相同,否则需要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名转让优先权。原因是要求本国优先权后在先申请视撤且不能恢复,所以需要在先申请的每一个申请人明示同意此权利变更。


明白了,谢谢

Puma 发表于 2009-11-18 18:10:19

Re: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存在一个疑问

akite wrote:
是的,必须完全相同,否则需要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名转让优先权。原因是要求本国优先权后在先申请视撤且不能恢复,所以需要在先申请的每一个申请人明示同意此权利变更。


谢谢!
那么也就是说,申请人增加或减少都属于《审查指南》中指出的“不一致”的情况,处理办法都按照不一致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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