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某一方法,现有技术的步骤为1、2、3现在1和2间加了4,不确定是否显而易见,但达到技术效果(比如防水效果好)
1、2、3为现有技术(广泛使用),但中国专利中相关的没有(是否我查的太少?)
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
如存在有记载步骤1、2、3的专利,是否侵权?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我的意见:由于1和2之间加了4,因此具有新颖性,但是是否具有创造性,由于不能确定是否显而易见,所以无法判定。至于侵权问题,如果存在有记载步骤1、2、3的专利,你仍然可以申请步骤为1、4、2、3的专利,但是如果实施包含步骤4的专利,应该是需要得到原有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谢谢comeflywithme,这样的专利是否作为产品专利申请更好呢?因为方法必定是发明啊
作为产品申请和作为方法申请各有何优劣呢?请指教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这个需要具体分析案例了,如果作为产品专利申请,那该产品的技术特征是什么?难道就是采用了包含步骤1、4、2、3的方法?如果是这样,理论上说,根据专利法规定,即便只对该方法申请专利,也能够保护到采用了该方法的产品。我知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将方法和采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合案申请发明专利。
当然,我不知道你的意思是不是想尽量申请实用新型,来得快一点,如果是,对于你给的信息来看,是不能申请实用新型的,因为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两者的结合,其技术方案中不能出现对新方法工艺和新材料组分的描述。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非常感谢~还有一点是我一直不明白的,一般认为原专利为1+2+3,现专利为1+2+3+4,则现专利为侵权。
举个例子,有一手机,只有打电话的功能,现在添了照相功能,那现在的专利是够侵权呢?可明显是很重要的进步啊?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静好 wrote:非常感谢~
还有一点是我一直不明白的,一般认为原专利为1+2+3,现专利为1+2+3+4,则现专利为侵权。
举个例子,有一手机,只有打电话的功能,现在添了照相功能,那现在的专利是够侵权呢?可明显是很重要的进步啊?
如果实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那现专利是侵权
如果实现不同的技术效果,如果非显而易见的话,是有创造性的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静好 wrote:非常感谢~
还有一点是我一直不明白的,一般认为原专利为1+2+3,现专利为1+2+3+4,则现专利为侵权。
举个例子,有一手机,只有打电话的功能,现在添了照相功能,那现在的专利是够侵权呢?可明显是很重要的进步啊?
两件产品如果只是功能相同,不足以说明是否侵权,因为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可以采用不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判断后者是否侵犯前者的专利权,关键是看看那个有照相功能的手机,是否采用了前者的技术方案,如果采用了,就是侵权。具体地说:如果两者实现打电话功能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就侵权,如果不相同,就不算侵权。
显然,后者是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但是后者的发明创新,是以前者的技术创新为基础的。因此。实践中,如果是在已有专利的基础上做出了改进创新,获得了新的专利权,如果想要实施,必须与在先专利权人协商或者申请强制许可。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长见识了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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