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ypic 发表于 2009-11-12 00:23:32

请教一个PCT进入国家阶段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国际申请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选定中国并且该选定继续有效的,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

问题是,如果没有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因此没有进行第二章的初步审查,那就必须在优先权日起20月内进入中国么?

staroffish 发表于 2009-11-12 02:18:04

Re:请教一个PCT进入国家阶段的问题

onlypic wrote: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国际申请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选定中国并且该选定继续有效的,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

问题是,如果没有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因此没有进行第二章的初步审查,那就必须在优先权日起20月内进入中国么?


你用的细则是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2001年7月1日生效的细则,细则的修订版本没用错(但修正版本用错了),这部细则在2002年12月28日修正了,把这条中的20个月改为30个月了,你没有用修正后的版本吧?
(PIN: 注意法律术语“修订”和“修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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