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号后没有同时提交同样的发明创造声明怎么办?
10.1号后提交的申请,一发明:,权利要求:装置及其方法,一新型,权利要求:装置,但是没有提交同样的发明创造声明,请问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两个都要被驳回,如果发明没有创造性,新型也会被驳回吗?如果有创造性,能否以后删去发明中的装置保留方法呢?Re:10.1号后没有同时提交同样的发明创造声明怎么办?
估计实用新型授权,然后等发明的一通,具体情况不知,坐看有经验的同行给个解释Re:10.1号后没有同时提交同样的发明创造声明怎么办?
从审查程序看,可能会产生这样的后果:新型被授权,然后发明的装置权利要求被驳回。具体到现实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还要等细则和指南的出台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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