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fan 发表于 2009-11-10 19:27:25

个案审查原则 真是万能借口

在18类某个驳回复审案中
我们引用了同样的商标在16类别注册的例子,18类的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还没有16类中商标与16类中的在先商标高。
最后评审结果依据“个案原则”就把这个例子无视了,而不说这个与那个有啥差别。

类似的情况还很多,有时自己审查的结果过段时间就不认了,个案原则简直就是助长这种瞎审烂审的风气

sahara20001 发表于 2009-11-11 17:38:53

Re:个案审查原则 真是万能借口

不知道,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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