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署名的问题
这个问题之前挂到知识产权那个版块,结果没人理。现在跟大家一起在准备代理人考试的考友们一起分析一下。
一个职务开发软件,公司的一名设计人员在软件实用界面的右下角注明了:软件开发:×××(该设计人员的名字)。在用户使用的时候,总能看到设计人是个人的署名,不知道这样署名是否合理。
比如说我们用微软的系统,我们看到的总是微软的名字和LOGO,从来没看到微软的开发人员的个人签名呢。
不知道从法律意义上如何解释这个问题。
查阅了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有如下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里似乎表明的是职务作品的作者是自然人)
但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里又有如下规定:软件开发者:是指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这里表明的作者,应该是法人)
不知道这个作者到底应该按照哪个条款进行认定?大家可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类似问题?
Re:关于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署名的问题
当然是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里的规定:软件开发者:是指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Re:关于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署名的问题
署名权需善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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