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冬天 发表于 2009-11-10 05:26:32

是不是审查中果汁局的发文才采用推定15日送达

复审和无效中的送达,好像有的不是发文15日开始起计答复期限,是从实际收到日起计,不知是不是以发文主题来区别记忆?

记得审查指南中有提过一句,但是找不到了~望记得的提醒一下。

:O) bow先

maychan 发表于 2009-11-11 04:18:34

Re:是不是审查中果汁局的发文才采用推定15日送达

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
直接送交的通知和决定,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专利代理机构经专利局同意在指定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的,自交付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专利代理机构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
通知和决定是通过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的,以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推定为送达日。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为送达日。

北京的冬天 发表于 2009-11-18 07:14:33

Re:是不是审查中果汁局的发文才采用推定15日送达

楼上的,俺问的是复审委适用不适用加15日。

细则里说的加15日,用的是“国务院专利行政机构”,就是专利局,但指南里在复审和无效章节里关于发文,记得有的是实际收到日,而不是加15天,这和延迟送达没关系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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