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inzi 发表于 2009-11-8 18:00:52

关于权利要求的攥写错误

11、某项发明涉及一种供盲人使用的反光安全探路手杖。该探路手杖对现有盲人探路工
具的改进是在探路手杖外表涂以反光涂料并装有反光物体,当有光线照射时可以产生明显反
光,从而使盲人在夜晚行走时的人身交通安全得到保障。就该发明提出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撰
写如下:

l、一种盲人用探路手杖,包括杖杆、弯手把,其特征在于杖杆外表涂以反光涂料并装有反光物体。

2、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其特征是杖杆外表的中部可装有反光物体。

3、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上的反光物体,其特征是其形状为圆柱形或多棱形。

4、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其特征是所述涂在杖杆上的反光涂料至少有
两种颜色。

请问在上述权利要求均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哪些权利要求撰写上存在错误? 答案认为权2权3错误,错在哪里?
权2、权3是不是应该怎样写才正确?

lostmarine 发表于 2009-11-8 18:42:21

Re:关于权利要求的攥写错误

权2中“可装有”表述不清楚,权3主题错了

colinzi 发表于 2009-11-8 22:31:13

Re:关于权利要求的攥写错误

权3是否应写成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其特征是所述反光物体形状为圆柱形或多棱形。
对于权2将“可”字删除后,是否就正确了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09-11-9 02:45:27

Re:关于权利要求的攥写错误

colinzi wrote:
权3是否应写成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其特征是所述反光物体形状为圆柱形或多棱形。
对于权2将“可”字删除后,是否就正确了


没错。

wananfeng2000 发表于 2009-11-11 21:53:19

Re:关于权利要求的攥写错误

l、一种盲人用探路手杖,包括杖杆、弯手把,其特征在于杖杆外表涂以反光涂料并装有反光物体。

2、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其特征是反光物体装于杖杆外表的中部。

3、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其特征是反光物体的形状为圆柱形或多棱形。

4、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其特征是所述涂在杖杆上的反光涂料至少有两种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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