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要求的攥写错误
11、某项发明涉及一种供盲人使用的反光安全探路手杖。该探路手杖对现有盲人探路工具的改进是在探路手杖外表涂以反光涂料并装有反光物体,当有光线照射时可以产生明显反
光,从而使盲人在夜晚行走时的人身交通安全得到保障。就该发明提出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撰
写如下:
l、一种盲人用探路手杖,包括杖杆、弯手把,其特征在于杖杆外表涂以反光涂料并装有反光物体。
2、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其特征是杖杆外表的中部可装有反光物体。
3、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上的反光物体,其特征是其形状为圆柱形或多棱形。
4、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其特征是所述涂在杖杆上的反光涂料至少有
两种颜色。
请问在上述权利要求均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哪些权利要求撰写上存在错误? 答案认为权2权3错误,错在哪里?
权2、权3是不是应该怎样写才正确?
Re:关于权利要求的攥写错误
权2中“可装有”表述不清楚,权3主题错了Re:关于权利要求的攥写错误
权3是否应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其特征是所述反光物体形状为圆柱形或多棱形。
对于权2将“可”字删除后,是否就正确了
Re:关于权利要求的攥写错误
colinzi wrote:权3是否应写成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其特征是所述反光物体形状为圆柱形或多棱形。
对于权2将“可”字删除后,是否就正确了
没错。
Re:关于权利要求的攥写错误
l、一种盲人用探路手杖,包括杖杆、弯手把,其特征在于杖杆外表涂以反光涂料并装有反光物体。2、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其特征是反光物体装于杖杆外表的中部。
3、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其特征是反光物体的形状为圆柱形或多棱形。
4、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盲人用探路手杖,其特征是所述涂在杖杆上的反光涂料至少有两种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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