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inzi 发表于 2009-11-8 01:23:54

关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的问题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6委托手续:“(4)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

这在实践中具体是怎样的?请求人有需要委托多家代理机构来宣告无效吗,或者专利权人需要在无效程序中委托多家代理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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