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关于软件著作权署名权的问题
跟大家请教一个问题,职务开发软件,在用户使用的时候,总能看到设计人是个人的署名,不知道这样署名是否合理。比如说我们用微软的系统,我们看到的总是微软的名字和LOGO,从来没看到微软的开发人员的个人签名呢。
不知道从法律意义上如何解释这个问题。至少我觉得至少会影响公司形象吧!
Re:请教一个关于软件著作权署名权的问题
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应该属于著作权法11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更确切的说属于职务作品中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视为法人作品:
第一,作品创作过程由单位主持;
第二,作品代表单位意志;
第三,作品产生的责任由单位承担。
那么这个时候法人视为作者。即原始的自然人作者已经被法人取代享有署名权了。所以原来的自然人作者就不再享有署名权。
目前的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估计后续修法会将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系理清楚的。
Re:请教一个关于软件著作权署名权的问题
leeky wrote: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应该属于著作权法11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更确切的说属于职务作品中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视为法人作品:
第一,作品创作过程由单位主持;
第二,作品代表单位意志;
第三,作品产生的责任由单位承担。
那么这个时候法人视为作者。即原始的自然人作者已经被法人取代享有署名权了。所以原来的自然人作者就不再享有署名权。
目前的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估计后续修法会将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系理清楚的。
谢谢,明白了。
Re:请教一个关于软件著作权署名权的问题
帮顶Re:请教一个关于软件著作权署名权的问题
我有不同的意见。不知道3楼看的是哪一版本的著作权法,不过我手边的《著作权法》,“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这一句是在第十六条而非第十一条。
不过那没什么关系了。重点是十六条第二款的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以上是就是著作权法的法条规定。事实上,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是不能随便转让给他人的。因此我认为,至少从法律上说,署名权属于主要的开发人员个人是比较有道理的吧。
其实我也只是把我的观点发上来大家探讨一下。我只是个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实务的事情仍然知道得很少,学术上也许有很多纰漏自己也不知道。还请大家指点....
Re:请教一个关于软件著作权署名权的问题
设计人员应该享有署名权。虽然现在的计算机软件登记并没有给设计人员的署名权留个地方,但是并不意味设计人员没有署名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