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gxiaoyue 发表于 2009-11-5 00:07:38

请教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杨立)中 2000年卷四第80题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后被驳回,申请人因出国在驳回决定做出后6个月才得知,如果该申请人想要提出复审,申请人能够提出以下哪些请求:
答案:请求权利恢复
问题:细则的规定是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提出恢复请求,其中通知指:驳回决定?收到日期为申请人受到驳回决定的日期?请求恢复的是何权利?

gengxiaoyue 发表于 2009-11-5 00:33:52

Re:请教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杨立)中 2000年卷四第80题

看来还是指南看得不够仔细啊,我自答一下:
该题答案在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2.3 (2)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也就是说“通知:指的是对复审做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虽然被驳回,其复审期限也超出了3个月,但申请人受到不予受理的决定的前提是申请人请求了复审。这种情况下可以:(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09-11-5 13:08:42

Re:请教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杨立)中 2000年卷四第80题

有点疑惑,想请教。

我想的比较极端一点:

如果申请人因出国在驳回决定做出后4年才得知,按照楼上所引用指南的解释,岂不是也可以提出恢复权利请求了,可是那份案卷那会儿已经销毁了。

我觉得,适用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比较好解释一定。这样的话,申请人可以自确实收到驳回决定后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提出恢复权利请求。

但是,又觉得出国都能算不可抗拒的原因,那也忒夸张了点。

晕了,晕了。

jjwangf 发表于 2009-11-5 16:58:00

Re:请教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杨立)中 2000年卷四第80题

3.2 期限监视方式
期限以日为单位进行监视并及时处理。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尚未销去的期限,应当予以处理,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9月4日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定申请人于一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本,该通知书的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9月19日,期限届满日为2001年10月19日,如果专利局一直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中文译本,应当于2001年11月19日后针对该期限进行处理,并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6.2 手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并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同时附具证明文件。

复审期限3个月+监视期限1个月+恢复期限2个月,共六个月。而中间还有发文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的期限。

reyasky 发表于 2009-11-6 06:24:34

Re:请教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杨立)中 2000年卷四第80题

jjwangf wrote:
3.2 期限监视方式
期限以日为单位进行监视并及时处理。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尚未销去的期限,应当予以处理,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9月4日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定申请人于一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本,该通知书的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9月19日,期限届满日为2001年10月19日,如果专利局一直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中文译本,应当于2001年11月19日后针对该期限进行处理,并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6.2 手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并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同时附具证明文件。

复审期限3个月+监视期限1个月+恢复期限2个月,共六个月。而中间还有发文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的期限。


哇赛,楼上太细心了,这个“监视期”都记住了?我看到你的回复才知道还有这么个期限。。。傻了

不过貌似所有考题都没有注意这个“监视期”,都是一般意义的期限吧
这个复审+恢复,貌似都按5个月算的吧

其他同学的意见?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09-11-6 12:47:00

Re:请教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杨立)中 2000年卷四第80题

jjwangf wrote:
3.2 期限监视方式
期限以日为单位进行监视并及时处理。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尚未销去的期限,应当予以处理,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9月4日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定申请人于一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本,该通知书的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9月19日,期限届满日为2001年10月19日,如果专利局一直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中文译本,应当于2001年11月19日后针对该期限进行处理,并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6.2 手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并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同时附具证明文件。

复审期限3个月+监视期限1个月+恢复期限2个月,共六个月。而中间还有发文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的期限。


提出复审请求的3个月期限,听说不会设监视,也不会另发权利丧失通知。

清清浅水 发表于 2009-11-11 06:00:13

Re:请教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杨立)中 2000年卷四第80题

发通知的也就两种:实质审查届满和年费缴纳期限届满。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09-11-11 12:50:42

Re:请教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杨立)中 2000年卷四第80题

清清浅水 wrote:
发通知的也就两种:实质审查届满和年费缴纳期限届满。


支持。

leo6408 发表于 2009-11-11 16:26:27

Re:请教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杨立)中 2000年卷四第80题

好像这样理解比较好,因为当事人出国没有收到,属于无法送达(信件无人签收),因此专利局采用公告送达。这样公告送达+发文日,本身就有1个月+15天了,加上复审3个月,恢复2个月。因此,总共有6个半月的时间可以请求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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