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请教
1.(2008卷二第3题)某市文化局和公安局共同对某宾馆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宾馆不服,以文化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向原告建议追加市公安局为被告,原告不同意。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起诉。
B.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C.依职权追加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D.通知市公安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知识要点】诉讼参加人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故选项D符合题意。
【答案】D
做出罚款的不是公安局吗?文化局应该是被告不适格吧?
Re:考题请教
题干是:“某市文化局和公安局共同对某宾馆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文化局怎么会是被告不适格呢?
Re:考题请教
这位兄弟题目没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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