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鱼朵朵 发表于 2009-11-3 01:09:42

关于分案申请是否可以提出的问题

分案申请的原案已经被驳回并已生效 与 申请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有何不同?
从真题上看前者提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而后者申请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09-11-3 11:08:25

Re:关于分案申请是否可以提出的问题

举例:

2009.1.1   发出驳回原案决定
2009.1.15 驳回决定推定收到日(自决定发出之日起满15日)
2009.4.15 驳回决定生效日 (自决定推定收到日期满3个月)

2009.4.16递交的分案申请,因原案被驳回并已生效,视为未提出。

2009.2.1递交的分案申请,原案虽已发出驳回决定,但因该决定尚未生效,受理。

65579013 发表于 2009-11-3 17:47:55

Re:关于分案申请是否可以提出的问题

楼上解释的十分清楚明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分案申请是否可以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