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sf110 发表于 2009-11-2 01:17:26

感觉有时业内惯例大于法,专利代理行业也不例外

许多行业里面,至少在该行业的某个或某些地域内有些不成文的惯例,这些惯例大家不管对错,只想当然认可。
       例如:在医学领域,有一种症状叫做“紫绀”,去查字典明明读作“紫甘”,可是常常被叫做“紫前”;在化学领域的“氯”本应读成“绿“音,却很多人读“路”音,而人们并不认为不对;在化工领域,有一种纤维为“腈纶”,其制造原料为“丙烯腈”,字典中“腈”读作“晶”(2声),但行业内读成“情”(音)却占上风,如果你张口闭口读成字典里的读音,大家会把你当成怪物。
       所有这些行业习惯常常让一个新手无所事从。今天做专利代理真题时,也让我无所事从了一把。
      2004年卷一第39题的C这样叙述: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正规国家申请。但是巴黎公约说,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也可以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从逻辑上分析这两种说法是不相容的,不能全正确,但大家认为都正确。
       没有别的什么办法,作为新手,只有遵守行业内的这种潜规则,前辈说对你就 说对,不要总是问为什么。
       大家以为如何?

zhangsf110 发表于 2009-11-2 03:14:27

Re:感觉有时业内惯例大于法,专利代理行业也不例外

我是新手,对专利事物不很清楚,但总感觉经常有中国自己歧视自己的规定,不知原因何在,还请高手帮我释疑。下面仅举两例:
1、关于优先权:外观设计允许有外国优先权,不允许有本国优先权,难道公平吗?2、关于优选权声明,为什么对本国优先权设置更多的障碍?例如:
06指南P1C1-6.2.1.2中关于外国优先权声明----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06指南P1C1-6.2.2.2中关于本国优先权声明----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未写明或者错写上述各项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09-11-2 04:06:37

Re:感觉有时业内惯例大于法,专利代理行业也不例外

zhangsf110 wrote:
我是新手,对专利事物不很清楚,但总感觉经常有中国自己歧视自己的规定,不知原因何在,还请高手帮我释疑。下面仅举两例:
1、关于优先权:外观设计允许有外国优先权,不允许有本国优先权,难道公平吗?2、关于优选权声明,为什么对本国优先权设置更多的障碍?例如:
06指南P1C1-6.2.1.2中关于外国优先权声明----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06指南P1C1-6.2.2.2中关于本国优先权声明----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未写明或者错写上述各项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自己歧视自己的规定在中国确实屡见不鲜,不过针对专利法,客观的说几句。

先说第2点,新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优先权申明可以补正的情形,无论是外国还是本国优先权都已经同意了。算是纠正了吧。

再说第1点,个人以为,本国优先权本来就是件不太合乎逻辑的事。

从道理上来说,既然已经针对一项发明创造有了在先申请,没有必要再搞一个在后申请,此外,在后申请的提出,将直接导致在先申请的放弃。

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看,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有些时候因为撰写说明书、权利要求时疏忽了,比如用了不恰当的词,或是遗漏了某些句子,而进行修改时又收到专利法第33条“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限制,导致一个很有授权前景的申请很有可能被驳回。因此,这时候就需要提供一个补救办法,那就是修改申请文件后重新申请,并要求原申请的优先权;

然而,对于外观设计,其修改仅要求“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以图片和照片为限,几乎不可能出现一个很有授权前景的申请却被驳回的情况,因此,外观专利的本国优先权,完全没有必要。

上述均为个人愚见,欢迎大家指正。

smilingye 发表于 2009-11-2 06:45:05

Re:感觉有时业内惯例大于法,专利代理行业也不例外

我算是半个学法律的,法律上很注重习惯,无论是商业习惯,行业习惯,很多时候都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准则。

一般情况下,法律很多时候就是一个规则,大多数已经习惯了,就是好的,没有必要强求对错。

当然有的习惯是需要改变的,那往往需要某些具有奉献精神的精英不懈的努力了。

zls0 发表于 2009-11-2 06:56:27

Re:感觉有时业内惯例大于法,专利代理行业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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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zi 发表于 2009-11-2 07:10:39

Re:感觉有时业内惯例大于法,专利代理行业也不例外

这些行规俗语应该不是什么大问题吧,换一个角度来看也许会觉得你更有专业性,这就需要做到沟通中你要明白这些行业内的俗语代表的正确含义,你可以用正确的讲法来沟通,形成书面文件是要用正确的术语,比如机械领域内,计量单位,工厂通常用丝作为单位来沟通,所以你必须明白这换算成什么样的公制单位,还有模具行业行业俚语就更多了各个地方都不一样,在形成文件时是要自己去转化,不可能原封不动的照搬照用的。这只是我的理解,坚持正确的读法也没错,只要大家沟通没有障碍就行。关键你要站在专利人的角度给出咨询意见,谁也不可能全部都懂。要不然专利代理人什么领域都是专业技术人员那不成天才了。只是个人的看法,当然我还没正式接触专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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