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关系?
1.假如审查员认为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否需要对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审查,影响中好像要继续审查的,但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那么从属权利要求一定也具有新颖性创造性,那么这样的审查意义何在?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是否就可理解为独立权利要求符合授权条件?但独立权利要求符合授权条件,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符合授权条件,这与独立权利新颖性创造性必能推出从属权利也有新颖性创造性有些矛盾,这些关系我有些乱,谁能帮我解释清楚2.一项权利要求书中为了获得较大的权利保护范围,是否允许独立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创造性但从属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是不是从属权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其引用的独立权利就一定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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