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专利局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1月内.不能分案 ?
2000年卷四58题:下列情形下可以提出分案
2 对专利局发出的本申请缺乏新颖性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时.
4 收到专利局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1月内.
答案:2 可以,4 不可以.
疑惑:视为撤回通知书2月内.可以请求恢复.专利局不予恢复,此时不能申请分案.
但现在只有一个月,就不允许吗?
主动撤回,因不得恢复,所以不能分案.
但视为撤回有救济时间啊?
请大侠指点.
Re:收到专利局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1月内.不能分案 ?
同问。翻了下发条和指南:
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指南2.6-5.1.1
补充说明了: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但对于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情况没有任何说明。
难道说在视为撤回的情况下,需要先申请恢复权利,才能进行分案?
Re:收到专利局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1月内.不能分案 ?
驳回是还不确定的,该驳回行为是否有效需要进一步的确定。换而言之,就是专利局单方面中止了权利,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确认是否合理。但是视为撤回可能是申请人不作为视为放弃相应权利的行为,相当于权利人自己默许的行为,不需要进一步确认了,应该是恢复后再分案。。。
Re:收到专利局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1月内.不能分案 ?
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所以4只有等到权力恢复后,才能提出分案。
Re:收到专利局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1月内.不能分案 ?
LZ是2000年的题了,也许那时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