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冬天 发表于 2009-10-30 06:03:04

02年试卷四 43题 C

疑惑:
实审答复里不允许的修改之四:以前的claim里没有的方案不许添new claim。
但C选项是说答复单一性时新写个独权,将原来的多个独权改为其从属--在原来独权上抽象或上位得到的,能罩得住原来独权们的,必然是以前claim里没出现的方案,那么为啥答案说,允许这样的修改呢?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09-10-30 13:09:17

Re:02年试卷四 43题 C

楼主不厚道,不抄写题目。

没去找题,姑且试着回答一下:

从“答复单一性时”这个状语看,该修改是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对此类非主动修改,只要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即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是允许的。

不许增添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规定只适用于主动修改。

详情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

北京的冬天 发表于 2009-11-4 05:41:27

Re:02年试卷四 43题 C

楼上的记得可准?

今天赶紧翻了一下,才不是呢。
是答复审通的时候不能添新独权(原来claims里没提过的方案)
主动修改可以的啦,只有33条的限制

smilingye 发表于 2009-11-4 08:53:10

Re:02年试卷四 43题 C

2楼的同学记反了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09-11-4 11:53:54

Re:02年试卷四 43题 C

北京的冬天 wrote:
楼上的记得可准?

今天赶紧翻了一下,才不是呢。
是答复审通的时候不能添新独权(原来claims里没提过的方案)
主动修改可以的啦,只有33条的限制


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提出主动修改的时机,因而主动修改分两种
1。 符合提出时机的,即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的修改;
2。不符合提出时机的,例如答复审查意见书时的主动修改(答复意见书时,通常都在主动修改提出时机之外了)。

对于前者,一般只有33条的限制。

对于后者,一般不予接受。不过,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可以接受。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1. 。。。。
2. 。。。。
3. 。。。。
4. 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上述内容详见审查指南P2C8-5.2.1 )

不知道这样解释是不是清楚了一点。

因为楼主只问及答复审查意见书时的修改,我在回复中就把“不符合时机的主动修改”简写成“主动修改”了,不好意思。

yuantianlang 发表于 2009-11-4 19:15:58

Re:02年试卷四 43题 C

只能说以前对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标准没有那么严格,按照现在这种修改肯定不行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09-11-5 11:41:05

Re:02年试卷四 43题 C

应该说是没必要吧,反正两个含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的并列独权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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