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申请文件的修改
论坛里lvmin先前问道:补正书中提到:“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机座”与说明书中记载的不一致”。
原说明书中未提到“机座”,且其为现有技术特征,请问可否将其删除?这种修改是否认为超出原权利要求的范围?
此贴出处: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90524
Re:有关申请文件的修改
抛砖引玉如下:该申请文件现存在的问题是: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删除权利要求中的“机座”,另一种是在说明书中增加“机座”
关于从权利要求中删除“机座”:
如果是主动修改,因为符合法第三十三条“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可以删除
如果是被动修改,虽符合符合法第三十三条,但是因为删除后“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但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是属于审查指南中定义的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修改,因此,不能删除
关于在说明书中增加“机座”:
因为符合法第三十三条,我认为是可以删除的
但是好像不符合审查指南中第2部分第8章5.2.2.2允许的修改(5)“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则允许在不改变员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该部分进行理顺文字、改正不规范用词、统一技术术语等修改”,有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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