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权利要求与实施例
请问,是否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应该在每个实施例中体现?例如,独权为A+B+C。实施例1为A+B+C, 实施例2为A+B+C+D。现由于独立丧失新颖性,可否直接把独权改为A+B+C+D。如果这样的话,超出了实施例1的范围,需要删除例1还是继续将其保留?Re:独立权利要求与实施例
个人认为可以把独立权利要求改为ABCD,因为新的独权的内容同样可以得到说明书中实施例2的支持。至于实施例1,应该可以保留不删。
Re:独立权利要求与实施例
谢谢楼上的回复Re:独立权利要求与实施例
申请阶段应该可以。但无效的案子应该不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