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gins 发表于 2009-10-27 00:49:14

请教关于08年卷三答案的问题

看了网上的卷三参考答案,有个问题比较困惑,请高手指点一下:
根据实施细则五十一条的规定,答复审查意见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但卷三的答案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增加了多个原权利要求书中未提到的从属权利要求,并且在还提出了分案申请,而审查意见并未提出该专利申请存在单一性问题,这样的修改是否符合五十一条的规定?

tongjili 发表于 2009-10-27 19:05:08

Re:请教关于08年卷三答案的问题

赫赫,答案没道理呗。哪有提分案还要在意见陈述中说理由的?不过这是考试,标准答案就是标准答案。没办法,XXX就是爱摆乌龙。

lixinhai 发表于 2009-10-28 18:08:05

Re:请教关于08年卷三答案的问题

第二部分第八章4.1 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第二部分第八章5.2.2.1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对于上述修改,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

第二部分第八章3.1 分案的几种情况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至于让考生陈述分案的理由,则是出于考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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