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06年的实务撰写的果汁局的答案也很有问题
06年的挂钩撰写题,权1的权利范围保护了在挂钩部分两侧各有一个突起物的技术方案,但是,在说明书中并没有看到仅有一个突起物的技术方案,另外,如果两侧仅各有一个突起物,也无法实现紧紧夹持横杆的目的,所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是两侧各有两个突起物的方案啊。就是说,权1中是不是应当直接将“各两个突起物”这个特征写入啊?请高手发表意见啊另外,突起物与横杆线接触,这个特征是由突起物的圆形结构造成的,只要突起物是“外圆形”结构,就只能是与横杆线接触,而权3实际上是用一种“最终效果”来描述权利要求了,这样不妥吧?
Re:我觉得06年的实务撰写的果汁局的答案也很有问题
06年的实务考试就是个Joke,forget it.Re:我觉得06年的实务撰写的果汁局的答案也很有问题
担心啊,如果答案都是错的,那么怎敢保证评分的正确和公正啊Re:我觉得06年的实务撰写的果汁局的答案也很有问题
我手上的官方答案,修改后的权1,原话是:在所述夹持部的相向内侧设有突起物,并不是你说的“各有一个突起物”。原说明书的附图上面,虽然都是分别有两个突起物的情况,但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第一段,有与该权利要求完全相同的话语,因此,不能认为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此外,你说的“如果两侧仅各有一个突起物,也无法实现紧紧夹持横杆的目的”这个问题,请注意,这个考题是答复OA,应该依据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原权利要求1里面,也说的是“相向内侧设有突起物”,并没有具体说是几个,而审查员对此都没有提出意见,你还去改它干什么?!
至于你说的权3,按照审查指南的说法,只要能够给出足够多的具体实施例,也是可以的,跟功能性描述的问题有点类似。“试电笔”那个案例,最后撰写出来的权1,我觉得也是你说的用“最终效果”来描述权利要求。
Re:我觉得06年的实务撰写的果汁局的答案也很有问题
同意楼上的,虽然按照自己的理解,确实应该是两侧各有两个突起才能起到夹持作用,但审查员都没指出,干吗要自己再加点特征把范围限定的更小,OA的修改应该是按照审查意见进行的。至于权三,觉得不应限定为“外圆形”,原文中没有,而且假设突起为平面,与圆形横杆接触时也一样是“线接触”;这个“线接触”主要是真对之前的“点接触”而说的,因为在轴向上有一定长度的“线接触”才可以增加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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