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h136 发表于 2009-10-20 15:45:56

关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问题

向大家请教一下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面的问题。“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易编码卡,其特征是:它一方面具有数码匹对,以此可……;另一方面又具有物理纸张,以此可……。”我是应该像上面那样合并地写还是应该像下面这样分开地写:“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易编码卡,其特征是:它具有数码匹对,以此可……。以及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易编码卡,其特征是:他具有物理纸张,以此可……。”以上这两种写法是不是得到的保护可以一样呀?我现在用第一种写法来写,到补正的时候再分开来写而增加权利要求的项数可以吗?

yongyuanxinshou 发表于 2009-10-20 19:16:32

Re:关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问题

问题:前一种写法中“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有歧义的,“以此可”类似的功能解释出现在权利要求书中也要十分谨慎。
如果说前一种写法意在标示两种并列的技术方案(如后一种写法)的选择关系;那么保护的技术方案两种方法通常是一样的。
可以等补正去由第一种变成第二种,或者主动修改(个人推荐),这也是节约成本的技巧,但首要解决的是要周全考虑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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