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主动修改只是针对于某些错误的修改?
在提实质审查前,都有主动修改的机会。这个主动修改应该是针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修改。
从专利法第33条看,修改不应该超出原说明书的范围。
也就是说修改只是针对于某些错误的修改,而没有添加的可能。
若问,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Re:有关主动修改只是针对于某些错误的修改?
完全的不正确。比如,权利要求写次了,只要说明书记载得够全,可以改好点。
Re:有关主动修改只是针对于某些错误的修改?
对说明书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 ,这个怎么理解?Re:有关主动修改只是针对于某些错误的修改?
简单的说:修改后的内容应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或者能从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导出。关于修改的规定,建议细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二节(5.2)关于修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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